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,结合家国家企价疫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,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。
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,筛查处理机关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。
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,宫颈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,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。
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,癌专滥用职权、癌专徇私舞弊、牟取不正当利益,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内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。
疫苗远离业研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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